試用期只是單位在考察員工嗎?

[試用期]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試用期的員工,我想了解一下,試用期只是單位在考察員工嗎?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