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啊?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問 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合同,我覺得做的還可以啊,公司這樣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合法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你可以看下自己是不是有上述六種形式之一,要是沒有的話,公司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相應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