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時哪些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協議]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在濟南一家私企上班,由于公司排除的廢水污染環境,被責令關閉了,我和公司的合同就算解除了,勞動合同終止時哪些情形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即在勞動合同法期滿時,用人單位以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