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應該通過什么手段拿回我的檔案呢?
問 我03年畢業后到吉林石化公司工作,半年后(04年春節)離開公司。當時我只簽了半年的合同,但是到了年底公司不同意離職。我離開石化后在南方工作,檔案一直留在吉化。現在和公司聯系,公司不同意給我,要我交違約金。但是我的確只簽了半年的合同(合同都在公司手里,沒有給我),而且合同上也沒有說明違約金。請問我應該通過什么手段拿回我的檔案呢?
答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 這個文件對職工檔案轉遞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作為企業的一名職工有讓企業保管好其個人人事檔案的權利,同樣,企業也必須保管好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 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保存管理工作。而對于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采取正當手段反映情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拒退人事檔案的處理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沒有事實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為勞動者辦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 1、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退人事檔案(含《勞動手冊》)的,勞動者本人可以在法定期內向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退工退檔手續。 2、用人單位仍拒絕辦理退工手續的,勞動者本人可以憑已生效的仲裁文書(復印件)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一寸證件照兩張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服務所進行失業登記,重新申辦《勞動手冊》。 人事檔案查閱規定 (一)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申明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 因個人檔案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問題,原來只能通過向上級部門投訴來協調。由于沒有上級主管單位的“新企業”越來越多,加上檔案涉及勞動者許多切身利益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檔案官司”開始出現了。這類由檔案引起的勞動糾紛由于性質特殊,勞動者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較困難。那么,讀者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第一,不要讓檔案成為“死檔”。要知道自己的檔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其中特別要注意是委托人才服務機構保管的,必須保存好檔案保管的證明,及時繳納費用,不要讓自己的檔案成為“死檔”。 第二,處分材料入檔須經本人認定。根據《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規定》,檔案中“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的規定,單位放入檔案的材料,特別是對勞動者處理、處分的材料要求經本人簽字認定。 第三,勞動關系解除及時轉移檔案。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轉移的規定,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該員工的檔案轉移到所在的街道、新的工作單位。因此當我們結束了前一個工作時,應當關心自己的檔案是否及時轉移到位,防止在調換工作中檔案的丟失。 第四,檔案材料與事實不符,可要求單位認定并修改。如果發現單位在自己檔案里塞進“黑貨”侵犯了自己的就業等合法權利時,必須注重搜集足夠的證據,并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