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跟我簽勞動合同我現在辭職了能馬上結到工資嗎?
問 公司拖欠工資不發,想辭職,但是當時么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后能拿到工資嗎?
答 1、沒簽勞動合同是單位的責任,單位違法在先,你可以以此作為辭職的理由;單位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都屬違法行為;據此你可主張以下合法權益: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克扣和拖欠的工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三,上述辭職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屬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梢罁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內容就有關于社會保險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給予辦理,可以要求老板補交相關費用,建全所有社會保險。 2、要主張你的上述合法權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3、再者說,沒簽勞動合同,要證明勞動關系,可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有在單位工作的任何證據,工作證或者同事證言都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