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公司未交納社會保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離職交接包含哪些內容?

[離職失業] ???解決者:熱心網友

離職交接中公司故意從中作梗導致交接不了,怎么辦?如果仲裁了,賠償金不付給我怎么辦?

第一,工作交接的時間和內容。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交接在雙方的勞動關系續存時操作,一般為勞動者提出離職后的30天內或者在勞動合同即將終止的30天內進行,這里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勞動者的工作交接應當盡量在勞動關系結束前做完,否則容易造成事實勞動關系。 此外,在規定工作交接步驟的時候,應當規定好具體交接事項,最好做一張交接明細單,同時明確交接負責人,這樣既方便操作,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又容易舉證。 第二,工作交接不能和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時間掛鉤。 很多用人單位在制度中規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在工作交接完畢之日支付,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不做工作交接就無法拿到工資。殊不知,這樣的操作也存在風險。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在 “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即什么時候辦完工作交接什么時候支付。但是勞動者的原本的勞動報酬呢?如果這筆費用因為工作交接沒有辦結而遲遲不予支付,到時造成的后果就是 “拖欠工資”,面臨的是50%到100%的賠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辦理檔案和社會關系轉移的義務。 用人單位需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扣留勞動者的檔案,否則將被責令限期歸還,并處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工作交接和獎懲制度相結合。 勞動者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既不能扣工資又不能扣檔案,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獎懲制度是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強有力運行的保障。用人單位只要將 “勞動者拒不配合進行工作交接”歸入嚴重違紀的行為中,只要一發生拒不交接的情況,就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一來,首先,對于原本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少了經濟補償金是他們所不愿看到的,其次,對于自動提出離職的勞動者,雖然原本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但是現在轉變成被公司因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對于以后的再就業也會造成不小的影響,這自然也不是他們所期望的結果。 同時,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企業也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再次明確,即:若因勞動者不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