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最近招聘了一批新員工,發現里面有不勝任工作的,想咨詢一下,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