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為什么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辦公室白領,最近想辭職,不知道辭職為什么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給予用人單位以必要時間填補因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職位空缺,保證用人單位工作的連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