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動崗位嗎?

[企業管理] ???解決者:熱心網友

最近一個試用期員工不能勝任銷售工作,我們可以給他調動崗位嗎?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