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應該在什么范圍內將自己的情況告知用人單位?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問 究竟應該在什么范圍內將自己的情況告知用人單位?比如個人的健康狀況、婚姻狀況、以往不良事跡等等,是否應當一一如實相告?
答 現實探討并非所有造假都是合同欺詐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欺詐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比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而沒有這種資格的人謊稱有資格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該人就構成了欺詐行為;第二種是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比如某崗位需要重體力勞動且長期加班而無法招用懷孕女工,某女工已經懷孕卻隱瞞實情而應聘該崗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