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辦?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可否索賠被迫解除經濟補償金,可否追加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