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剩余的服務期是否有效?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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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因此,根據該規定來看,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條款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未續簽合同的,雙方可以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服務期內離職,同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或者對員工放棄了剩余服務期權利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