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不認證工作怎么辦?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問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啊?
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方式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充分的前后兩次不勝任的證據,以及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同時,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