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需提前三十天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想咨詢一下,勞動法中規定什么情況下不需提前三十天向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正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其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