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的時候用人單位毀約了,怎么辦呢?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早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了,報到的時候用人單位毀約了,怎么辦呢?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這個事件上作為無過錯方,有什么直接損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