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哪些人從事危險行業?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應屆畢業生,我想了解一下,國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哪些人從事危險行業?

根據我的了解,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下列特殊人群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有毒害作業:(1)未成年人,即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2)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