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還需要補償嗎?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職工拒簽勞動合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依照法律單位還需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