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辭職自主權嗎?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問 我是一名機械工程師,現在在青島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家庭原因,我想辭職去濟南,員工有辭職自主權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于服務期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