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嗎?

[政策法規] ???解決者:熱心網友

我是一名網絡工程師,在濟南一家設計公司工作,剛入職的時候公司給簽了一份保密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嗎?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一款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兩種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